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以及《江苏科技大学关于全面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指导意见》(江科大校〔2019〕205号),更好地发挥课程学习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作用,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按理论课程和实验课程分别制定合格标准(详见附件),从课程准备、教学效果、课程辅导、课程考核、资料归档等方面设置“观测点”,用于检查我校各学科各类型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的课程。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标准仅为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合格要求,研究生课程的任课教师应在达到标准的基础上,追求教学工作的高水平和高质量。 第二章检查方法与结果认定 第四条 学校督导组根据不同教学环节的实施特点,于每学期初、期中、期末针对不同“观测点”,依据课程合格标准开展研究生教学工作抽查活动。 第五条 学校督导组专家对不同的“观测点”,采用审阅教学文档资料、随堂听课、教学现场观摩、教学班级学生走访及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学校教学督导组认定“观测点”不合格时,须填写《教学工作检查不合格认定表》交研究生院,研究生院据此以书面方式通知教师所在学院,学院应及时通告教师本人,并配合做出相应的整改。如果所有“观测点”中不合格比例达40%,则该门课程认定为不合格。 第七条 教师本人若对检查结果认定有异议,可在被告知的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所在学院配合学校督导组专家组成的复核小组(不少于5人)对教师异议事项进行复核认定。 第三章检查结果的处理与运用 第八条 对研究生课程教学合格标准检查中不合格的教师,给予以下处理: 1.对首次检查不合格者,其所在学院对教师进行约谈,督促其查找原因,并指定适当期限进行整改,教师当年教学业绩考核不能被评为A及以上。 2.对连续两次检查不合格者,校研究生教学督导组专家对教师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整改,教师当年教学业绩考核不能被评为B+及以上。 3.对连续三次检查不合格者,暂停其上课资格,经培训及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任教。 4.若不合格问题符合教学事故情节的,同时按学校相应规定进行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 各学院应根据本规定,建立自检自查长效质量管理控制机制。学校的检查结果将作为考核学院年度研究生教学工作的一项重要评价要素。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试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附件:江苏科技大学研究生教学工作合格标准
附件 江苏科技大学研究生教学工作合格标准 1.理论课程
2.实验课程(含课内实验和独立设课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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